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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企业借款的几个税收问题

录入:宁海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0/20
摘要: 在经济活动中企业间相互借款,企业与个人之间相互借款都里很正常的一种现象,然不同的借款对象,其所产生的税收后果却是不同的。下面我们以增值税为例来谈谈企业借款的几个税收问题。

企业借款的几个税收问题

在经济活动中企业间相互借款,企业与个人之间相互借款都里很正常的一种现象,然不同的借款对象,其所产生的税收后果却是不同的。下面我们以增值税为例来谈谈企业借款的几个税收问题。

一种情况企业与企业间的借款。比如甲集团公司有A、B、C三个子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甲、A、B、C四个公司互为关联方,2017年甲将18亿元资金分别拨付A、B、C使用,因是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的调拔,故既未签订借款合同,也不收取利息。这种情况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形视同销售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同时,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其应纳税额的规定,所以,甲公司需要根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方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关联企业如此,非关联企业也不例外。

企业之间的借款应该缴税,那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要缴税?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个人借款给公司。这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也是常有的事。那么个人借款给企业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呢?按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关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规定。只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才视同销售,才要缴纳增值税。

自然人既不属于单位,也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因此借款给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另一种情况是公司借款给个人。按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借款不收利息、或利息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确定其销售额。

因此,企业借款给员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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